| 在近日召开的河南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闫琪委员提出,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违法,建议政府广泛宣传与地下车位相关的法律规定。
闫琪委员指出,按照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的立法精神,地下室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其空间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平时即和平时期服务于居民的生产生活,战时即战争状态或战备时期发挥其防空功能。同时,按照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地下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行使此共有权时不得违反有关法规中关于全体业主民主制定业主公约、地下车位的收费标准须经全体业主过半数通过等相关强制性规定。闫琪委员表示,实际上,开发商建设地下空间的费用已经纳入整栋楼的建设成本,如果业主再掏钱买地下车位,等于重复付费。开发商只有权将地下车位租给业主,收取一定的使用、维护费用,而无权出售。
闫琪委员建议,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制止违法行为。凡已经出售地下车位的,立即退回所收款项,否则即构成侵权;凡是未经过全体业主过半数通过的地下车位收费标准均不合法,应该立即停止,通过全体业主民主协商制订收费方案,收费标准应以大多数业主有负担能力为宜。 (宋健 唐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