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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购物券买东西收银员不找零 王府井当被告

2009-06-30 08:06   来源:东方今报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洛阳市民李先生用朋友赠送的购物券,去商场买东西时,收银员拒绝找零。“购物券也是用钱买的,商场凭什么不找零?”气愤之下,李先生把洛阳最大的商场——王府井百货告上法庭。

    去年11月18日,李平(化名)和父亲一起,拿着朋友在洛阳王府井百货购买的一张面值100元的购物券,买了1台护眼灯。李平说,台灯价格是98元,收银员先以没有零钱为由拒绝找零,后又称商场规定购物券不找零。

    李平很气愤,就找到超市主管讨说法。谁知,主管的态度更强硬:对所有的消费者都是这样,购物券概不找零。“这不是2元钱的问题,超市和我肯定都不缺这2元钱,关键是2元钱也是我们消费者的钱。超市一个规定,说不找就不找了?我一定要为消费者讨个说法!”李平觉得,超市的这种规定很不讲理。

    今年3月15日,李平以洛阳王府井百货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洛阳王府井百货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自己2元,并支付自己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另外,要求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李平的律师、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说,超市、百货店的购物券相当于代币券,是一种预付式消费,商品实行等价交换,购物券里如有余额,商家应该返还,否则是不当得利。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的钱款人民币2元,并向原告支付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购物券不找零,甚至“没收”零钱的行为肯定是不允许的。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不允许找零,就算有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有侵权嫌疑。

    杜鹏还称,有一些购物券印有“本券不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属格式条款,且为“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

    昨日,记者联系了洛阳丹尼斯等大型超市的有关负责人。丹尼斯的有关负责人对购物券不找零没表态,却表示收银员没收零钱的做法是不妥的。其他商场则表示,购物券有余额时,商场多用其他实物让消费者挑选,来抵消零钱部分。

责编: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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