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郑州2月25日消息(记者 王勇生 陈振华)2月25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河南省教育督导制度恢复以来的第一部地方性教育督导法规。《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设置总则、督学的管理、督导的实施、督导结果的运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记者 王勇生摄)

发布会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河南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宋争辉,河南省教育厅总督学李金川分别对《条例》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条例内容等进行详细介绍,并就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王新民介绍,《条例》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条例》坚持“三位一体”原则,第二条分三项具体规定了教育督导包括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个方面的内容;按照“协同联动、结果共享”的原则,在第三十二条规定,构建教育督导、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关的监督体系,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结果共享。

如何实现对督学的规范化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外,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打造科学合理的督学队伍,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为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公正,《条例》还提到了建立回避制度,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四种情形下,督学须回避教育督导工作。

督学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决定着教育督导效果,为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除开展督学培训外,《条例》第十六条对督学队伍的考核也提出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条例》除细化了督学的规范化管理外,对于督导工作的实施方式更是提出明确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就部分具体事项随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在综合督导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为使教育督导结果发挥最大效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被督导学校反馈情况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需要下达整改通知的,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事项复查制度,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成效;第三十四条对督导结果与相关事项挂钩作了明确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

李公乐说:“《条例》的制订是为了促进河南省教育督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有效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设施水平,让群众更‘满意’,切实保障校园的师生安全,让群众更‘放心’,促进教育公平、增加教育获得感,让群众更‘幸福’。”他还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各类平台,对《条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和认知度,营造浓厚氛围,为《条例》的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编辑: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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