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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去哪儿玩?别慌——先瞅瞅咱劳动者的这些权利再说!

2017-04-28 09:49:00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4月27日消息  (本网特别报道组)本网记者从高院获悉,五一劳动节来临,4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0日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并通过法官点评的形式指导咱劳动者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案例1: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仍需承担

  案情回放:家住南阳市的李先生于1989年至2012年在某银矿从事井下岩工及碎矿破碎等工作,工作中接触矽尘,累计接触史达23年多。2012年5月,用人单位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2012年9月,李先生被诊断为矽肺壹期病患。后李先生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四个月内发现了矽肺病,在此之前一直在某银矿工作,且接触矽尘,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没在其他单位工作。因此 ,李先生所患职业病应系其在某银矿工作时接触粉尘而引起。法院遂判决某银矿公司对李先生所患职业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点评: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张红彦点评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仍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的交接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可预见的,还有一些不可预见的或者当时未发现的,比如职业病的认定、工资及保险待遇的错误计算等等,这些同样是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张红彦提醒,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与其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无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免除对劳动者的责任。

  案例2:未签劳动合同不能“说辞就辞”

  案情回放:1997年刘女士到南阳市一家信用社上班,1998年,单位与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1999年,合同到期后,她的工作未受影响,一直按单位的规定工作、领工资。2011年12月,经上级部门批准,刘女士所在的单位改名。可就在这时,已工作15年的刘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通知,她被停止工作了。刘女士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调查后最终作出裁决,刘女士和原工作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决定,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女士的单位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支付刘女士被停止工作至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

  法官点评: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刘洪海点评说,本案中,刘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女士一直工作至2011年底,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银行不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刘女士已与银行存在用工关系满一年,那么依据上述条文规定,银行与刘女士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条款,双方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依法约定及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3:生病期间工资不能说扣就扣

  案情回放:许女士1995年应聘到南阳市区一家公司工作。2007年由于公司改制,许女士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12年7月。2010年1月至8月,许女士因病未去上班。公司以许女士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7个月为由,与许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且患病期间,单位没有给对应工资。许女士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医疗期的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许女士患有多种疾病,公司对许女士因病不能上班的情况知晓且认可,许女士作为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应享有的待遇。按许女士的工作年限计算,法院最终判决许女士的公司支付许女士18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共计16876元。

  法官点评: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庆善点评说,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本案来说,许女士工作年限为15年以上,故其应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王庆善提醒,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权享受医疗期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企业规定的请假制度请病假,不能既不上班又不请假。

  案例4:女职工哺乳期内不能被解雇

  案情回放:老家陕西省商南市的刘女士大学毕业后到某销售公司南阳分公司上班。刚进公司时,老板就要求她三年内不能生小孩,虽然条件苛刻,但考虑到待遇还可以,刘女士勉强答应了。2013年8月份,约定的三年到期后,刘女士的孩子顺利降生。产假期间,刘女士还通过电话安排本部门工作。2014年10月8日,公司在未通知刘女士的情况下,突然新任命了一名人事部经理,刘女士被下派到县里的经营部上班。考虑到孩子需要哺乳,刘女士便找公司理论,谁知公司以她不服从调岗为由将其辞退。刘女士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补偿刘女士4.5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法官点评:镇平县法院法官刘文岗点评说,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销售公司在刘女士哺乳期内将其调至县内上班明显不当,后又以刘女士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更为不妥。刘文岗提醒说,本案还有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不能限制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如果大家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断然拒绝,并向劳动人事部门举报,即便没有拒绝,也不要担心,这样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5:工伤“上班途中”不能机械认定

  案情回放:61岁的李先生是邓州市某林业公司的清洁工。2014年7月23日5时40分,李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半挂车相撞,造成李先生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儿子小李向邓州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林业公司认为公司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李先生5点多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人社部门审查也认为,李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小李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夏季,根据李先生清洁工的工作性质及日常作息习惯和相关证人证言,应认定李先生发生事故时确为“上班途中”,遂判决责令邓州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官点评: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刘小宁点评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李先生早上5点半左右驾驶电动车去工作单位,5时40分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出发时间较早,但是结合其住所距离工作地点路途较远,且保洁工本身需要在单位其他人员上班前完成卫生清洁工作是基本常识,另有证人也证明李先生夏季基本都是这个时间去上班,同时当天路遇李先生,其也言明“上班去”,这些均可以认定李先生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去工作单位这一事实。因此,对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刘小宁提醒,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首先由其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6: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发放工资

  案情回放:2012年6月,家住四川省的高先生经老乡介绍到南阳某轮胎公司上班,高先生在公司主要负责灌装硫化和贴胎面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500元,但该公司与高先生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高先生在车间打磨修补轮胎时,不慎被打磨机割伤左手,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高先生出院后,双方曾多次商谈赔偿事宜,均未达成协议。2013年7月13日高先生被辞退。后高先生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轮胎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0元,并获得支持。轮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李淑君点评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高先生经介绍到轮胎公司上班,轮胎公司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就应该向高先生支付二倍工资。李淑君提醒,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一般为应当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一年减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一个月,因此最长其实是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满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7:用人单位解聘员工应发放经济补偿

  案情回放:2010年10月,郑女士经人介绍到镇平县某汽修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五年,月工资1800元。2012年10月,汽修公司仅以公司发展需要为由无故将郑女士辞退,且未对其进行经济补偿。2013年7月,郑女士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请求裁决汽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00元,并获得支持。仲裁裁决后,汽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裁决。

  法官点评:镇平县法院法官赵军点评说,合同期限内,除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或违法等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汽修公司擅自与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郑女士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故公司应支付其两个月工资的二倍即7200元。

  案例8:用人单位应按照内部规定兑现奖励

  案情回放:家住南阳市区的孙小姐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26日被招聘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2012年5月29日,房地产公司为提升业绩作出内部规定,销售人员卖房成功的,在原有每套房固定奖励的基础上,再按销售额的0.3%给予奖金提成。孙小姐在此期间,共销售商业用房总房款1140万元,销售商品住房总房款480万元,合计应该拿到奖金48600元。但当孙小姐信心满满地找经理签字时,却被告知不能领取这么多,而是应该按照所卖出去房屋首付款的0.3%获取奖励,共计14580元。孙小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获得支持。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刘涛点评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种类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等。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制订了专门的销售奖励,其对于销售员而言就是其劳动付出对价的一部分,孙小姐取得了销售业绩,就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兑现该部分奖金。刘涛提醒,很多劳动者在遇到公司奖励不兑现的情况下,往往出于担心被打击报复或辞退的顾虑,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无底线的忍让只会让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

  案例9:“不交纳养老保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放:贾女士是邓州市某销售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只负责缴纳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不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迫于寻找工作的压力,贾女士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并出具了不要求公司交纳养老险的承诺书。2015年3月,贾女士的合同到期,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贾女士经咨询发现,没有养老保险对今后的发展非常不利,便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原公司为其补交应缴的养老保险11000余元,仲裁部门依法支持了其请求。销售公司提起诉讼后,被一二审法院驳回。

  法官点评:邓州市法院法官王冬泽点评说,贾女士与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销售公司提交贾女士的承诺书作为抗辩理由,但该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销售公司应该为贾女士依法补缴养老金。王冬泽提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因此,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10: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案情回放:李先生系某养殖公司职工,该养殖公司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14年3月,李先生受公司委派,协助客户到公司一基地进货。进货完毕返回途中,公司货车因避让对面车辆翻车,致李先生受伤。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3日,李先生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19天。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5)宛工伤认字第2-01号工伤认定书。南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庆峰构成伤残八级。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先生左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经协商未果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养殖公司向李先生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

  法官点评: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李陨钦点评说,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养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其职工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就应该由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李陨钦提醒,劳动者在择业过程中,除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还要密切关注自己各种保险的缴纳及办理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应该及时提出,避免出现问题再维权给自己造成负担。

  (通讯员 王彬 赵杰)

编辑: 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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