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做得不到位,企业用电用水要被加价。记者7月7日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文,决定对全省钢铁、水泥企业试行污染物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未按要求完成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的,实行用电、用水加价政策。

  去年开始,我省推动钢铁、水泥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为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精神,我省出台了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加价标准将按照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这3项要求完成情况而定。全部完成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用水不再加价;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2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8元;3项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

  “这是我省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政策。”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邵丰收表示,政策的初衷是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加快绿色发展步伐。

  据介绍,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监测和评估。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发展改革部门据此公布差别化电价、水价。对于新投产的钢铁、水泥项目,同样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记者 赵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