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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管减刑假释案件办理 "确有悔改表现"有了新规

2015-02-28 08:21:00  来源:河南日报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2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会签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新办法明确规定,职务、金融、涉黑等“三类罪犯”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才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新办法自3月1日起试行。

   “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有啥标准

   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是认定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必要条件之一。新办法指出,“自觉遵守监规狱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违反监规狱纪,二是违反监规狱纪,但尚不足以对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

   对哪些行为可以作出否定性评价?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徐哲说,首先要看违反监规狱纪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如犯故意伤害罪,执行期间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那么就应当认定其没有悔改表现。其次,要审查违反监规狱纪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主动的、故意的且情节严重,应当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如果是被动的、过失的且情节轻微,就不应当对其改造表现作出否定性评价。

   是否“积极参加学习”要看成绩

   积极参加学习,也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必要条件之一。实践中,对“积极参加学习”的认定标准不够规范,不够严格。只要服刑人员参加学习,取得一定成绩,就视为具备这一条件。新办法规定,今后,必须审查其学习成绩,如果学习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就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学习。

   “确有悔改表现”如何认定

   在认定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的操作标准中,表扬奖励是监狱对服刑人员量化考核的结果,是定量标准。同时,监狱还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定,并以优秀、良好等等级标示其改造质量等级,是定性标准。过去,人民法院在评价服刑人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只看定量标准。新办法实施后,两项标准都要审查。

   徐哲介绍,如果罪犯在减刑起始或间隔时间内,优秀和良好等级达不到二分之一以上,且提请减刑、假释前的最后一次半年改造表现达不到良好或者优秀等级,其获得的表扬奖励再多,也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与其他罪犯相比,职务、金融、涉黑等“三类罪犯”多是有权人或有钱人。新办法明确规定,“三类罪犯”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既不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又不说明赃款赃物去向,不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赃退赔能力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实践中,对于没有退赃退赔或者没有全部退赃退赔的罪犯,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审理时详细查明赃款赃物去向和没有退赃退赔的原因。确无退赃退赔能力的,应当责令其提供相关证明,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实施表扬奖励清零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明确了表扬奖励清零制度。即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出现规定事由后,其在前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奖励全部清零,评价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表扬奖励从规定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徐哲解释说,如果把不认罪和没有改造好期间获得的表扬奖励累加计算,那么表扬次数就不能准确反映服刑人员主、客观悔改表现情况。

编辑:牛闪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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