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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再掀讨薪风暴 孟津欠薪“跑路”包工头获刑

2014-11-26 09:02:00  来源:大河网  说两句  分享到:

  河南再掀讨薪风暴 孟津欠薪“跑路”包工头获刑

  失联4个月的包工头文某(坐者)在庭审现场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大河网报道:每年春节前,都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发期。日前,全省法院开启第六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时间从今年11月26日至明年1月15日。昨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包工头文某获刑。

  【案件】包工头失联4个月,农民工19万工钱没着落

  2013年2月份至5月份,包工头文某从承包商樊某处承包到孟津县城关镇某小区的工程,组织了70余名农民工施工,并和他们约定按照每天250元的工资结算。该工程完工后,文某却仍拖欠这些工人共计194640元工资。农民工们多次催要后仍不给,便向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3年6月8日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文某给工人们打了欠条,签了还款计划书,并承诺当年9月10日之前付清拖欠工资。

  但文某并没有兑现承诺,2014年春节前,工人们发现文某不见了,打电话也不接,只能再次求助劳动监察大队。

  今年1月6日、1月21日,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对文某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7天内支付工人工资。其间,监察大队大队长王兵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文某,告诉他如果再不露面,将会以他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文某仍未出现。最终,劳动监察大队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4月29日,文某在洛阳龙门高铁站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判决】因以逃匿方式不支付工资,包工头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文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文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并告诉记者由于当时请的工人太多,而没有那么多活干,最终导致承包商给他的钱不够付工资,并且他自己也在工程中亏了钱。“其实为了还这笔钱,我一直四处借款。我现在也没有能力把工钱给他们,但我出狱后会努力挣钱,一定要把这笔钱还上。”

  【背景】孟津法院启动第六次“讨薪风暴”

  11月24日,全省法院第六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动员大会召开之后,孟津法院立即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并立下“军令状”:11月25日以前排查出的欠薪未结案件,结案率达到100%;11月25日以后新收欠薪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未办结的春节前要妥善处理。另外,已排查出的欠薪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90%以上,未执结的春节前要妥善解决。

  同时,对于农民工欠薪案件要坚持“四快三优先两免”的原则: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免除困难农民工的诉讼费、执行费。

  据了解,孟津法院在之前五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中,共依法办结此类案件163件,为219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18.1万元。孟津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国强说,对于恶意欠薪者要严惩,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资的欠薪者,要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使他们在市场准入、申请贷款、招投标、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出入境等方面受到限制。

  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拒不支付的劳动者的报酬的数额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编辑:耿倩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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