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明年或将推行医保医师制度
2013-12-10 08:47 来源:大河报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大河报报道:开具虚假处方、编造虚假病历……一些医院和医护人员为骗取医保资金,手段层出不穷。而骗取医保的行为被发现之后,取消其职称晋级、系统内通报等处罚手段过轻,又让这些人有恃无恐。如何从制度上防止,成为社保部门亟待破解的难题。
在对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采访中,记者获悉,明年洛阳市或将实施《洛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推行“医保医师”制度,如果发现医保医师有骗保行为,将暂停甚至取消其医保医师资格,在医保覆盖率越来越高的今天,这几乎意味着医生生涯的结束。
规定 医保医师必须遵从“四不”原则
根据洛阳市拟定的《洛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
《办法》要求,医保医师必须遵从“四不原则”,即: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在医保患者就医时,要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同时,医保医师必须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条件 取得医师资格,且两年内无违规行为方可申请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病人都会用到医保,因此成为医保医师,获得开医保处方的权力,几乎成为行医的“通行证”。《办法》规定,凡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近两年在为参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无违规违纪行为,且未发生被参保人员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现象,均可申请成为医保医师。在申请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对申请登记的医师,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资格初审,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通过后,即可取得医保医师资格。
对医保医师跨县(市)调动工作的,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后,医保医师资格继续有效。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新进医师,可随时申请登记,退休离岗及调出医师需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多点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均要向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管理 连续两次被扣除年度积分,终身取消资格
医保医师资格的管理模式与机动车驾驶执照非常类似。如果12分扣完,将暂停医保医师资格一年,暂停期限可跨年度执行。同时意味着,有时候处罚也可能像终身禁驾一样,终身禁开医保处方。
据了解,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考核时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积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积。
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满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3个月;满9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6个月;满12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1年。暂停期限可跨年度执行。连续两次被扣除年度全部积分的,终身不得再获取医保医师资格。
洛阳市社保局医疗监督科科长李文欣介绍说:“全民医保实现后,每个医生要正常行医都必须获得医保医师资格证,一旦因为有哪个医生‘触’了骗保的高压线,那么也不影响他的行医资格证,但是这个人会被暂停医保医师资格,就丧失了开医保处方的权利,一旦他开取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我们就不予报销,这样医保病人就不会到没有医保处方权的医生那里看病。”
医保医师资格管理的扣分细则
●有下列7种情况,一次扣完12分:
1.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造成或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以患者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串通患者不取药品而兑换现金或其他物品的;
5.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被举报查实的;
6.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有下列6种情况,一次扣3分:
1.不因病施治,开具虚假处方、大处方或超规定剂量配药的;
2.医嘱及处方存在变通收费、分解收费、滥收费、滥检查、重复检查现象的;
3.不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等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4.随意解释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在参保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000元以下的;
6.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的。
●有下列7种情况,一次扣6分:
1.造成或协助参保人员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或将明显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诱导、变通住院的;
2.因拒收或推诿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参保病人,导致病人或其家属投诉的;
3.将非社会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4.故意曲解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员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规定,为非医保医师签名开具医保处方的;
6.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5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的。
●有下列4种情况,一次扣1分:
1.处方、病历等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或无法辨认的;
2.对不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被参保人员投诉的;
3.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原因形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参保人员投诉的;
4.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其他
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酌情记分。
编辑: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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