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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试点民营银行有望明年初落地

2013-11-05 09:43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记者近日获悉,相关各方已就民营银行试点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可能包括:将给予民营银行有限业务牌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区域、合格存款人等予以一定限制;发起民营银行注册资本金在5亿至10亿元之间;民营银行股东应为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人士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和讨论民营银行试点方案,不排除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民营银行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金融改革领域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业内人士预计,十八届三中全会可能会涉及这一话题。入围首批试点的民营银行的牌照最快明年初“出炉”。这些民营银行可能落地于目前呼声最高的几个热点区域,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等。

  一些专家和银行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大力发展民营银行是大势所趋。但是,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重要条件在于“风险自担”。因此,为最大程度保障普通储户利益,与民营银行设立和发展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条例等配套制度亟需推出。

  风控完备者或先行试点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民营银行试点可能将在中长期内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分散化,可在很大程度上完善我国融资结构、促进银行业良性竞争和发展,可能带来新的有生命力的业态。更为重要的是,民营银行被业界视作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希望所在。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自国务院、央行、银监会表态鼓励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后,各地民营企业对申请成立民营银行热情攀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明确表示具有开办民营银行意愿的企业或组织近30家。其中,不乏上市公司,包括苏宁云商、凯乐科技、金发科技、格力电器、中关村、杉杉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积极筹办,以期尝得经营民营银行的“头啖汤”。

  最新加入“战局”的东方雨虹等9家公司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签订《关于发起设立首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合作意向书》。

  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对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核准公告统计,截至1日,已有23家民营银行名称获核准,其中包括苏南银行、国融银行、苏宁银行、华瑞银行和客商银行等。

  监管部门一位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名称获核准不意味着牌照获批,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重要条件在于风险自担。因此,监管层在考虑民营银行试点时,将重点考察各家申报方案中的风险控制、风险兜底机制。哪家的风控机制最为完备、对储户利益考虑最周全,哪家才最有可能先行获试点资格。”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此前表示,自担风险民营金融机构的要义在于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避免经营失败损害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利益。

  服务小微企业受“青睐”

  业内人士介绍,关于民营银行设立细则最终方案仍在研究和讨论中。

  权威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在开展首批试点时,有关部门可能将给予民营银行有限业务牌照。这意味着,民营银行开展业务的区域可能会受到限制,即只能在一定区域内开展相关业务,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分支网点等。有关部门对民营银行的资金规模、每笔贷款额度等可能会有所要求。在存款准备金率和不同类别贷款计提比例方面,民营银行可能也会与普通银行有所区别。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预计,民营银行在试点初期数量不会太多,那些业务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金融服务较为薄弱领域的民营银行,将最受监管部门“青睐”。

  东方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金麟认为,民营银行的希望之光在于能否带来新的商业模式,业务模式缺乏创新的民营银行将很难有效“突围”。他认为,未来商业模式差异化的可能性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银行既有模式内的差异化。海外银行业还有很多成熟的业务模式尚待中资银行学习和模仿,例如消费信贷、交易型银行等。第二,依托于实业资源的跨界竞争。核心企业在整合产业链金融资源、提供产业链金融服务等方面具备资源禀赋和协同效应。第三,互联网金融2.0的探索。大量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备协同效应,因此不论在支付还是小微贷款、消费信贷方面都将带来新的商业模式。

  配套制度亟待出台

  业内人士表示,民营银行之所以“千呼万唤难出来”,还源于包括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条例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尚未出台。郭田勇认为:“只有存款保险等配套制度出台后,民营银行推进才会进入加速期。监管层希望通过试点方式推进民营银行发展,为进一步开放银行业门槛提供政策依据。”

  此前,不少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在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大背景下,民营银行生存有问题。民营资本与生俱来的逐利性、民营银行服务中小企业带来的经营不确定性等,使民营银行“一出生”就具有更高风险。

  多数专家表示,长期以来,我国以政府信用为银行和存款者提供担保,即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随着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亟需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对参保银行负有支付责任,它们有动机监督银行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存款实行限额保险,储户“用脚投票”的市场行为可增强银行经营审慎性,能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存款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等相关配套机制在加速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马德伦近日透露,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已基本完成,即将推出。当前的核心问题是设定存款保险额度。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预计:“存款保险制度、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将很快推出,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条例会同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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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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