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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版慈善信托已有雏形 明确民政部门是主管部门

2016-09-02 08:49:00 来源:人民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说到信托,人们通常用一句话概括其核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慈善法》中,慈善信托的规定独立成章,可见分量之重,成为《慈善法》一大亮点。

  什么是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套用人们对信托的概括,慈善信托的核心可以概括为:受人之托,代人行善。

  慈善是目的,信托是手段。慈善信托有何独特魅力?慈善信托的出现,将给慈善带来什么新气象?

  案例 河南版慈善信托已有雏形

  今年4月初,在南阳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周方奇,有了一个新头衔:南阳市慈善总会魏氏基金信托监察人。

  “在慈善信托方面,我们探索尝试开始得比较早。”周方奇说,6年前,一位老家南阳的魏姓企业家为回报家乡父老,拿出近3000万元货币资金,在南阳市慈善总会设立魏氏基金,同时表示,近3000万本金不动,委托南阳市慈善总会用这笔资金的收益,用于慈善活动。周方奇的主要职责,就是及时沟通,监督款项的用途。

  据周方奇介绍,几年来,近3000万资金“生”出来的收益部分,用于做慈善,已到账收益约800万元中,捐赠支出四五百万元,除了委托人指定每年为一所中学捐5万助学款、为一家企业科技研发基金捐40万之外,其余用途没有相对固定。

  “企业家是委托人、南阳慈善总会是受托人、我是信托监察人。”在周方奇看来,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信托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要求限于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受益人、信托监察人等要件,他们在尝试中,一样不少。

  其中,委托人“出钱”,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受托人;受托人“出力”,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独立进行打理,开展慈善活动;信托监察人“监督”,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一旦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方奇作为信托监察人,在多位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对慈善财产的款项用途、金额、收益比率和时间等决议时,他可以一票否决。周方奇说,《慈善法》实施后,目前正准备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慈善信托备案手续。

  创新 明确民政部门是主管部门

  慈善信托的“前世”,可以追溯到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提到的“公益信托”。虽然《信托法》已颁布施行多年,但是,公益信托一直面临难操作的尴尬,究其原因,一是,当时关于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并没有明确公益信托的主管部门是哪家,且“信托监察人”责任过大,致使公益信托难以落地,二来,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存在设立程序繁琐等问题。

  《慈善法》终结了这种尴尬。

  “《慈善法》中,关于慈善信托有诸多创新之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慈善信托的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和公益信托中主管部门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笼统说法相比,这是实质性的变化。”河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相关负责人说。

  创新之处,还有很多。比如,不同于《信托法》中公益信托批准的许可方式,《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此外,《慈善法》确定了受托人的范围,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炒鱿鱼”,变更受托人。

  优势 不用支摊儿托人行善慈善信托重在灵活

  如今,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参与慈善的方式有多种,如设立基金会、进行慈善捐赠献爱心等。那么,慈善信托有啥独特魅力?

  省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组织,依法成立时都有条件,比如,要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有组织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等。同时要求,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相比之下,慈善信托不用下工夫支摊儿,相当于自己出钱,托人行善。”该负责人表示,《慈善法》明确设立慈善信托的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慈善信托设立简便灵活、运行管理效率高。

  慈善信托的魅力,除了通过备案制、降低了准入门槛,自己出钱托人行善时,还可以拥有知情权、解任受托人等权利,更为灵活主动。

  比如,张三拿出1亿本金设立慈善信托,委托某慈善组织打理,用赚来的钱做慈善。他可以要求受托方把善款用于哪些慈善领域,也可以要求把细账报出来,一旦受托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不恰当地处置了他的财产,张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掉。

  此外,慈善信托还有一个好处,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以后,财产具有独立性。一句话说,当这笔财产由委托人交给受托人打理后,受托人必须用独立的账户来存储这笔钱,如果受托方由于债务关系被法院执行,其债务和“另立门户”的慈善信托“井水不犯河水”,法院不能执行、查封慈善信托计划下的账户资金。

  展望 慈善信托有望快速发展助力慈善细水长流

  “慈善信托对于我国慈善行业意义重大。”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慈善信托的落地,意味着新增了一个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

  据业内人士介绍,很多慈善项目持续性不强是当前的一大短板,在执行过程中,一旦不能获得持续捐赠或者捐赠资金用完,慈善项目将陷入绝境。而慈善信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持续性差的问题。蔡概还认为,设立慈善信托后,受托方可以采取金融方式,让信托资产保值增值,持续用于慈善事业。

  不过,由于慈善信托尚属新事物,公众的信托意识不强,慈善信托之路要想越走越宽,还需要一个逐步认知、接受的过程。比如,慈善信托的运作方式是“信托”,涉及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术,如何加强金融资本监管、培育慈善信托发展,需要民政部门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联系和合作。

  《慈善法》实施首日,北京等地的国内首批慈善信托已在民政部门完成备案,正式落地,这也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开启新篇章。记者蔡君彦实习生房晋云

编辑:天天

关键词:信托;信托计划;信托义务;受托人;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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