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会议第三次审议。记者从现场了解到,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草案三审稿围绕收养、隔代探望权等多个热议话题再度进行完善。

  【热点】法定婚龄是否降低?回应:暂不修改

  关于法定婚龄的问题,是近年来热议的焦点。目前,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审议过程,有部分委员呼吁,修改法定婚龄,引发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此作出回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审议中,有的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但也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家卫健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后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因此,此次草案对法定婚龄暂不作修改。

  【修改1】婚姻不易,夫妻之间不仅要互相忠实、尊重,还要互相关爱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在追求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夫妻之间应当如何相处?恋爱虽易,婚姻不易,如何且行且珍惜?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三审,拟以法律的形式,为夫妻相处树“原则”。

  记者了解到,草案二审稿中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针对该条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夫妻之间除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外,还应当互相关爱。因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草案三审稿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建议增加树立优良家风相关规定。

  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修改2】收养工作明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草案二审稿中明确,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该条规定,有的部门、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因此,草案三审稿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记者查询了解到,《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共54条,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其中明确,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修改3】明确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草案二审稿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除“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可请求撤销婚姻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4类无效婚姻的情况。比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等4类情况之一,婚姻无效。

  那么,针对这些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无过错方的权益咋保障?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因此,草案三审稿明确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修改4】隔代探望权一审、二审引热议三审稿明确:暂不规定

  随着社会竞争压力增大,不少夫妻有了宝宝之后,又忙于工作,都会把孩子丢给父母看护,“隔代亲”的情况更加突出。然而,一旦夫妻俩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想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给予其探视的法律保障,还是本着稳定未成年子女生活原则不予扩大?针对这类现象,草案一审稿规定了隔代探望权: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对隔代探望权进行修改,予以“收紧”: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隔代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而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

  一审、二审的过程中,隔代探望权均引发了热议。针对二审稿,有的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也有的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因此,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草案三审稿删除了关于隔代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拟维持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对隔代探望权做出规定。这是否意味着,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拥有探望第三代的权利?记者了解到,并非如此,而是说,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离婚后,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可以直接与抚养子女一方进行协商,万一无法达成协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