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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起争议 法官协调促履行

2018-09-28 16:57:00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9月28日消息 2012年3月1日,原告洛阳某发电公司、被告湖北某公司签订《某加工制造供货合同》一份,由原告洛阳某发电公司供应被告湖北某公司汽轮发电机两台,总价209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及时将首笔货款62.7万元支付原告,原告也于2012年7月17日发货給被告。2012年7月11日被告电汇原告货款125.4万元,2014年8月6日电汇原告3万元,被告尚欠原告17.9万元。后经原告讨要未果,于2015年9月8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涧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条款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意思表达真实,合法有效,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17.9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4167元,由被告湖北某公司负担。

  案件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洛阳某发电公司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局赵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努力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案件圆满执结。(通讯员 史翠玲)

编辑: 彭华

企业经营起争议 法官协调促履行

2012年3月1日,原告洛阳某发电公司、被告湖北某公司签订《某加工制造供货合同》一份,由原告洛阳某发电公司供应被告湖北某公司汽轮发电机两台,总价2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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