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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集中发布8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017-03-06 11:2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3月6日消息  (本网特别报道组)近年来,河南高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做好司法延伸,扎实开展系列保护活动,有力维护了我省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和睦和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和神圣使命,与其他重点工作共同研究、共同部署。在省法院民三庭设立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维护妇女儿童共进行具体指导、整体协调。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订工作方案,推动全省中、基层法院分别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院长担任组长,各主要业务庭室负责人是领导小组成员;建立全省妇女儿童诉讼案件台帐,摸清案件底数,对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年评比;设立妇女儿童保护专项信息,交流保护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在全省法院形成了全员参与、上下联动的保护网络。二是强化工作考评。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全省法院绩效考评范围,从审判工作、活动组织、司法宣传等多个方面设定考评指标,进行专项考评,实现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常态化。

  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加大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狠抓三个重点,坚持五项举措,使全省法院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力度、有温度。三个重点:一是狠抓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刑事犯罪。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重点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和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以及虐待、遗弃犯罪,全力维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近几年来,对侵害妇女儿童的三千余名罪犯依法进行了惩处。二是狠抓涉妇女儿童民事、行政纠纷矛盾化解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原则,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强化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主体责任,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强化对妇女在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三是狠抓涉妇女、儿童案件的强制执行。对妇女、儿童胜诉的案件,督促各级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权利及时变现。五项举措:一是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维权案件依法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确保每一个当事人都打得起官司;三是健全对妇女儿童的司法服务体系,在立案大厅设立法律援助点,对诉讼能力较差的妇女儿童,主动联系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减轻其诉讼负担;四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到当事人住所地及案发地开庭,减少当事人诉累;五是注重人文关怀,对妇女偶发性犯罪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理时一般采取圆桌审判、不公开审判等方式,寓教于审,消除女性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抵触心理,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目的。

  三是扎实开展各专项活动,不断掀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高潮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三留守”专项保护活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14年开始,连续三年组织全省法院开展了“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专项保护活动。全省共组建273个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审结涉“三留守人员“案件4万余件,涉及人数近5万人,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有力保护了“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二是连续三年发布全省法院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时间节点,从全省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精心挑选有代表性、有教育意义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发布,对侵权人进行警示,为妇女儿童提供维权范本。三是开展丰富多彩的关爱活动。联合中国留守儿童基金会、省委宣传部、省关工委、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厅等共同发起“关爱留守儿童”、“送温暖、送关爱”等系列帮扶活动,让远离父母的孩子们感受到司法温暖和社会关爱。四是连续四年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全省三级法院选派千余名优秀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开展日常普法活动,到学校巡回开庭以案说法,发放《普法宝典》漫画口袋书等,培养未成年人守法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保护妇女典型案例

  一、张某殴打妻子致死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于某于1993年5月3日登记结婚。张某对于某经常外出打牌,对家庭缺乏照顾时有不满,并怀疑于某有外遇。2015年2月15日下午,张某酒后与于某发生争执,继而对于某实施殴打,致于某受伤昏迷。后张某拨打120电话将于某送往医院救治,七天后于某不治身亡。于某的妹妹拨打110报警,张某在医院让亲属联系公安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于某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多次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洛阳西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不能正确处理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故意殴打妻子,造成于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张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李某某强奸、抢劫多名妇女案

  案件详情: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在登封市告成镇、徐庄镇等地,采取勒脖子、拽头发、使用刀片及言语威胁等方式,对三名妇女实施强奸,并将被害人的首饰、手机等抢走。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董某与王某因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详情:董某(女)与王某(男)于2016年初通过网络相识,于2016年3月在虞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0月25日,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将董某右手砍伤,虞城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处罚后,王某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董某进行恐吓。董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婚姻持续不满一年,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王某因生活矛盾对董某实施暴力,将董某砍伤,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对董某继续实施恐吓,给董某造成严重精神负担,二人已无和好可能,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董某与王某离婚。

  四、邓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件详情:邓某(女)和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后依民俗举办结婚仪式,邓某先后于2003年、2007年生育一女一子。2008年2月20日,邓某和王某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双方外出务工开始分居,子女随王某及其家人生活。2016年1月6日,邓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等待开庭期间,邓某前往王某处看望女儿,遭到王某的拳打脚踢,经报警后王某的殴打行为才被制止。邓某的伤情经社旗县某医院诊断为头外伤综合症、右侧第7肋骨骨折、腰部等软组织损伤。邓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王某殴打威胁、辱骂邓某。社旗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王某殴打、威胁、辱骂邓某,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给王某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后经公开审理,判决准予邓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儿女随王某生活,邓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五、依法保障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案

  基本案情:彭某与崔某(女)于1990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彭某外出务工,崔某独自在家留守。因长期感情不合,两人商定于2013年10月11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9月27日,崔某先到民政局办理了预约。10月10日,彭某向牛某借现金10万元整。后牛某多次催要,彭某未予偿还。因该借款发生在彭某和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牛某遂将彭某和崔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和崔某共同偿还该借款。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借款虽然发生在彭某和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崔某在十几天前即预约了离婚登记,彭某借款的次日两人即登记离婚,且牛某及彭某均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彭某及崔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牛某主张崔某偿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六、依法保护离婚患病妇女正常生活费用案

  基本案情:石某与孙某(女)系夫妻。孙某婚后因风寒导致全身性风湿,常年处于求医的过程中。因家庭经济能力限制,孙某得不到良好的医治,长期疾病导致其性格偏执。石某曾于2014年起诉请求与孙某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石某再次请求与孙某离婚,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孙某身患多种疾病,生活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石某应尽扶养义务,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7月,石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孙某亦到公安部门提起控告,要求以遗弃罪追究石某的刑事责任。为避免激化矛盾,案件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沟通,让双方回归理性的道路。经过多次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在石某支付孙某生活困难帮扶费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离婚。

  典型意义:本案孙某身患疾病,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且因长期患病导致性格偏执,生活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如对孙某离婚后的生活不予考虑,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本案法官没有机械适用法律判决离婚,而是从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保障离婚妇女生活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职能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最终使本案圆满解决。

  七、依法保障房屋拆迁安置中农村妇女经济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年某(女)育有一子一女。因其子贾甲不履行赡养义务,年某自1996年起一直跟其女贾乙一起生活。在年某及贾乙不知情的情况下,贾甲擅自将家庭原有房屋全部拆除,盖成四层楼房并据为己有,出租收益。因年某的户口本由贾甲掌控,年某多次索要未果。在村庄拆迁改造和新房安置补偿过程中,贾甲骗签了新房协议并骗领了年某和贾乙的补偿款。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涉案房屋被政府拆迁安置,对政府拆迁安置的补偿款,年某及贾乙作为共有人享有依法分割的权利,判决贾甲向年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向贾乙支付拆迁补偿款七万零四百元。

  典型意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然而由于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妇女在家庭财产分割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侵害农村妇女在拆迁过程中经济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案判决贾甲依法返还年某母女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农村妇女在房屋土地方面的经济权益,对处理涉农村妇女的相关经济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依法保障离婚妇女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女)和苏某(男)婚后生育一女。婚生女自幼由宋某母乳喂养。2016年宋某和苏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苏某抚养,宋某有探视权。但事后宋某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苏某抚养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女儿一直跟随宋某上学生活,苏某也没有接女儿回家,现改变女儿生活环境不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鹿邑县法院办案法官经多次调解,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变更女儿由宋某抚养。

  典型意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苏某和宋某的女儿一直跟随宋某生活,苏某在外打工,不能对孩子进行体贴的生活照顾和健康的教育引导。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受教育环境,法官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依法维护了女童健康的成长环境和宋某抚养女儿的权利。(通讯员 刘铁良)

编辑: 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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