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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抓历史机遇 深推法院“两化”改革

2013-12-16 17:17  来源:央广网河南分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公布,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同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决定》既体现了决策层的智慧,也反映了社会现实的迫切需求。与35年前相比,当下的中国在经济上要发达得多,社会状况也复杂得多,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新时期人民法院也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决定》的种种改革举措,已经充分彰显了进入“深水区”、啃下“硬骨头”的决心。无论从何种角度解读,《决定》对法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提出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路径,都契合当下困扰司法公正和公信的症结。

  当前,法院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法院改革必须有所作为。从过去改革的经验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司法仅有外部的去地方化,而没有内部的去行政化,改革的成效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已经明确的背景下,方向和路径就显得特别重要。核心是让司法权回归司法本质和宪法定位,实现这一目标,去地方化和行政化,两者不能偏废。

  地方化和行政化一直是影响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因素,并广受社会诟病。

  法院的人事权、财权隶属于地方、受制于地方,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如果地方干预时,难以指望法院独立审判,司法公正就没有保障,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抵御来自地方的外部干预时明显乏力。“从司法实践中披露的冤假错案来看,不是办案机关不想把案件办好,而是顶不住压力,干扰太大。”而根据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但从司法权实际运行的情况看,由于缺乏相关体制和机制,司法权地方化问题比较严重。

  如何让法院能够摆脱地方不当的干预,就是要从人事任免和财政上进行改革,摆脱地方的影响。考虑我国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可以考虑由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县一级和地市一级的法院院长、法官,相应地,由省一级财政确保法院的运行;省一级法院院长、法官由中央任免,由中央财政保障。

  法院行政化问题,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受到法院内外干预的层级过多,要不断的请示各级长官和领导的一种弊端。行政化带来的重重审签层级,使法官个人在依法办案时受到种种牵制,严重影响了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不仅导致“判者不审、审者不判”,也使裁判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清。而“去行政化”的实质是现在掌握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甚至决定权的院长、庭长交出手中的权力,还要为自己尚能保留的权力划出明确的边界。

  “去行政化”要打破的是法院内部思想认识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到法官在法院审判权运行结构中的主体地位,认识到法官独立审判对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才能冲破思想观念上的障碍,主动、自觉地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存在的“行政化”问题加以变革。

  “去行政化”要剥离法院的行政事务,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强调扩大法官和合议庭的权限,在法院系统推行内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活动与司法行政活动分开,司法活动由审判长负责,案件主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任,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时,由审委会负责。总之要更加明确规定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的审判和裁判者地位和责任

  《决定》为人民法院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指明了方向。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要紧抓历史机遇,切实的分析和了解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把“顶层设计”与“摸石头过河”相结合,扎扎实实构建以“审判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通讯员 孙岩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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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牛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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